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9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配水管之配置規定如下: 一、在同一道路下埋設有配水幹管及配水支管時,用戶進水管應裝接在配水支管上。 二、配水管線應儘量佈置成為網狀,並避免死端,如無法避免時,應在死端處裝設救火栓或排泥管,排泥管不得直接與污水管線連接。 三、供水區域由二個以上之不同系統供水時,供水分區交界處之配水支管應互相連接,必要時,配水幹管亦應裝設聯絡管。 四、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之配水管線相接近時,應由雙方協議裝設聯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