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92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流量計及水壓計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幹管之起點及其他必要處所,應裝設流量計。 二、流量計應採用具有流量指示、紀錄及累積量表示等各項設備。 三、應在供水區域內必要處所,裝設具有自動紀錄設備之水壓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