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01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設施管理所必要之各種物理量(水量、水位、水壓、濁度及制水閥開度等),及化學量(酸鹼值、鹼度、硬度及有效氯等),應按其重要性予以監控,並將其結果作為整體合理有效之操作管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