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02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規定如下: 一、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 二、其設備之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 三、儀表化及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 四、藥品處理設施之儀表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