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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02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02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規定如下: 一、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 二、其設備之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 三、儀表化及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 四、藥品處理設施之儀表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98 條(第 98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99 條(第 99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00 條(第 100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01 條(第 101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03 條(第 10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