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醫療機構施行非人體試驗之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 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 二、細胞製備場所之證明。 三、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施行計畫。 前項各款內容變更時,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