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4-1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資料及醫療機構認證情形,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上建置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項目及其施行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