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醫療機構施行第二章第三節所定其他特定醫療技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 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二、操作設備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