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有逾越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之適應症者,除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情況緊急。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人體試驗。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