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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7 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7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2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監評或監場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試時間: 一、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試。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不予補足測試時間。

相關法律條文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0 條(第 10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8 條(第 58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9 條(第 59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60 條(第 60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61 條(第 6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62 條(第 6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