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7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監評或監場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試時間: 一、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試。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不予補足測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