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9 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9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2

內容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如該測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公告測試延期,並通知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即通知監場或監評人員收回全部答案卷(卡)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方式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前條規定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時,由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四、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時,依術科測試試題所定遴聘之監評人員,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0 條(第 10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7 條(第 57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8 條(第 58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60 條(第 60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61 條(第 61 條)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62 條(第 6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