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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1

內容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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