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1
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