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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6 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6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1

內容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藝術及演藝工作,應出具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但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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