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33-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計算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或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之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銀行之從屬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該企業之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銀行而持有之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銀行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出資額。 前項所稱銀行之從屬公司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