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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9 條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9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6-03

內容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該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人得檢附原型式認可證書正本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准者,換發型式認可證書。 前項展延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五年。 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後,展延申請未核准前,不得申請個別認可。 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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