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5-20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