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7-15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檢驗封緘申請後,經派員查核生物藥品運送及貯存之溫度符合貯藏條件者,即抽取適量生物藥品供檢驗或留樣所需;剩餘生物藥品則應予封存,並交由藥商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