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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 51-2 條

銀行法|第 51-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除有妨害國家或公共利益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協定或協議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相關法律條文 - 銀行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銀行法-第 1 條(第 1 條)
  • 銀行法-第 2 條(第 2 條)
  • 銀行法-第 3 條(第 3 條)
  • 銀行法-第 4 條(第 4 條)
  • 銀行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