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2 條|檢察|法規|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14
本辦法所定得為管理、撥交及使用之沒收財物,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得為公務使用之財物為限。但撥交外國政府、機構及國際組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