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5 條|檢察|法規|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14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申請機關。 二、申請撥交使用之財物。 三、所申請撥交使用財物之公務用途。 四、實際參與查緝洗錢犯罪之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