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6 條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6 條|檢察|法規|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14

內容

法務部應組成撥交使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撥交使用之案件。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由最高檢察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財政部關務署、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檢察司代表各一人擔任,均為無給職。 審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 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通知申請機關或相關檢察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相關法律條文 -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 7 條(第 7 條)
  •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