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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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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法務部應組成撥交使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撥交使用之案件。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其餘委...
📝 內容
法務部應組成撥交使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撥交使用之案件。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由最高檢察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財政部關務署、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檢察司代表各一人擔任,均為無給職。
審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
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通知申請機關或相關檢察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由最高檢察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財政部關務署、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檢察司代表各一人擔任,均為無給職。
審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
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通知申請機關或相關檢察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