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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檢察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1-14
📋 條文摘要

法務部應組成撥交使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撥交使用之案件。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其餘委...

📝 內容

法務部應組成撥交使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撥交使用之案件。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由最高檢察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財政部關務署、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檢察司代表各一人擔任,均為無給職。
審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
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通知申請機關或相關檢察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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