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 4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8-02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者,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