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另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代替紀錄卡者,應隨時將保稅貨品進出倉資料輸入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