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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內容

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 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 二、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 三、不停工盤存時能由電腦即時提供生產線上保稅貨品之統計表報。 經海關核准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園區事業,其生產線上之保稅貨品得免編製貨品盤存卡,應提供有關生產線上保稅貨品相關表報,供稽核關員即時查核。 海關稽核關員盤存時,發現以不停工方式無法查核或有重大弊端時,得令其停工接受盤存或另訂日期停工重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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