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0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13
園區事業簽發之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除保稅貨品自簽發之日起四日內有效外,非保稅或免稅貨品有效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但期限屆滿之日逢國定及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