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4-10
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