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3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3
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