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6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3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具之文件不符合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