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2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3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廠商所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之標準及試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