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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9 條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9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3

內容

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證書名義人得檢附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並以一次為限。逾限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前項延展之申請經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 前項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期間核計。 第一項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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