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15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3
已取得產品驗證之產品,其驗證標準修正時,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驗證機關(構)得通知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或變更後驗證標準申請換發產品驗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