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17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3
經驗證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