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90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