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4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委託者得移轉部分或全部與試驗相關的權利與義務於受託研究機構。但關於維護試驗數據的品質與完整性之最終責任,仍應由試驗委託者負責。 前項委託,應以書面為之。 於第一項移轉之權利義務範圍內,受託研究機構準用本準則有關試驗委託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