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4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委託者應任用合格、適當,以及能對試驗相關醫療問題提供意見之醫療人員。必要時,亦可指派外部顧問擔任上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