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5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委託者與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或任何其他參與此臨床試驗之人員所訂定之協議,皆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作為試驗計畫書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