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5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委託者應任用合格適當之人員,負責以下工作: 一、監督試驗之執行。 二、處理與驗證試驗數據。 三、統計分析。 四、其他與試驗執行有關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