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5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委託者或其他數據所有者,應保存所有試驗委託者應負責與試驗相關之必要文件,至試驗藥品於我國核准上市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