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5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委託者終止試驗藥品之臨床研發工作時,應通知所有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及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試驗委託者應保存第五十八條之必要文件至試驗正式停止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