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7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委託者所訂定之書面程序中,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試驗主持人與試驗機構應遵守試驗藥品處理及保存程序之文字。 二、藥品之處理、貯存、發藥、自受試者處取回餘藥、將餘藥歸還試驗委託者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