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7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五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委託者應決定適當之監測範圍及性質。監測範圍與性質之決定應考量試驗之目標、目的、設計、複雜性、盲性、規模及療效指標。 試驗開始前、試驗期間及試驗後,應進行實地監測。但試驗委託者得增加試驗主持人訓練或會議等監測程序。 監測者選擇驗證數據時,得以統計抽樣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