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8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六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稽核者之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委託者應任用臨床試驗及數據收集系統以外之人員進行稽核。 二、稽核者所受訓練應足以適任執行稽核,並以書面證明稽核者之資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