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