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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 條

📜
法律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條款號
第 76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最後修訂: 2023-04-27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

📝 內容

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罰則

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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