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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 條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最後修訂: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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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
📝 內容
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罰則
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