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3 條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最後修訂:
2023-04-27
📋
條文摘要
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 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 前項品名,至多擬...
📝 內容
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
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
前項品名,至多擬訂三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其一。
專供外銷中藥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譯者,不受前項數量之限制。但非直接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
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
前項品名,至多擬訂三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其一。
專供外銷中藥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譯者,不受前項數量之限制。但非直接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