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 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 前項品名,至多擬訂三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其一。 專供外銷中藥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譯者,不受前項數量之限制。但非直接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