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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1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中藥有外銷專用品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查驗登記時,檢附註明外銷專用品名之輸入國訂單或商標註冊證影本者,其品名得免含廠名: 一、申請人為商標權人。 二、申請人為非商標權人,其獲授權使用商標,且商標權人為接受申請人委託製造之受託製造廠,並具有檢附商標使用授權書者。 三、申請人為非商標權人,其獲授權使用商標,且商標權人非接受申請人委託製造之受託製造廠,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並具有檢附商標使用授權書及登記證明文件者。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4 條(第 74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5 條(第 75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 條(第 76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2 條(第 76-2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3 條(第 76-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