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中藥以同一處方,做成大小丸、錠、膠囊,及以不同香料、色素或矯味劑做成賦形劑者,其所用品名應相同,並應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可資辨別之名稱;同一處方做成不同劑型者,其品名得不相同。 同藥商之不同處方,不得使用相同品名。
中藥以同一處方,做成大小丸、錠、膠囊,及以不同香料、色素或矯味劑做成賦形劑者,其所用品名應相同,並應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可資辨別之名稱;同一處方做成不同劑型者,其品名得不相同。 同藥商之不同處方,不得使用相同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