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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7-1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7-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中藥之單位包裝最大限量如下: 一、錠劑、丸劑、膠囊劑:一千粒以下。 二、粉劑、散劑、顆粒劑、膠劑、油膏劑、硬膏劑:一千公克以下。 三、內服液劑、外用液劑、膏滋劑、酒劑、露劑:一千毫升以下。 四、碎片劑:一千包以下。 五、藥膠布劑:一千片以下。 中藥多劑量之最小包裝,以成人二日最小用量為準。 申請外銷專用、藥廠及食品製造廠商作為原料使用,或醫療機構及學術團體使用之中藥,其最大或最小包裝數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但申請供醫療機構使用之藥品包裝,不得超過包裝限量規定之二倍量;超過包裝限量規定之二倍量者,仍應檢附醫療機構訂購證明。 中藥包裝於前三項規定範圍內,廠商得配合市場需要,自行調整,免申請變更登記;前三項規定範圍外之包裝,應申請變更登記。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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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81 條(第 81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4 條(第 74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5 條(第 75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 條(第 76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1 條(第 76-1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2 條(第 76-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