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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85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8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費用、填具申請書表、備齊資料或有其他不符本準則規定之情形而得補正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其延期期間,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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