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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96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9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藥商在同一月內,得申請查驗登記複方二件或單方六件,或複方一件及單方三件。但藥商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關資料,包括藥品製造、品質管制部門之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相關資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檢查其品質管制、生產紀錄、樣品製造過程及藥品監製者駐廠情形。 第一項專案申請,每次以二十四件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93 條(第 93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08-1 條(第 108-1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4 條(第 74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5 條(第 75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 條(第 76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1 條(第 76-1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2 條(第 76-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