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0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中藥處方有效成分之變更,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刪除硃砂、保育類藥材,或依基準方處方或其他處方等比例變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